首例!北京法院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

该案宣判后,朝阳法院还向相关地方部门发送了司法建议,反馈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线索,建议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行清理整治。
据了解,该争端是由于两家公司之间的“挖矿”代管协议引发的。2019年5月,丰复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丰复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采购、管理“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
合同签订后,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中研智创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矿场”)签订委托合同。
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向丰复久信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要求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或者按照2021年1月25日比特币的价格交付955万美元,同时赔偿服务到期后的相关损失。
朝阳法院认为,所涉交易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该类“挖矿”活动由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巨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所以已经作为淘汰产业不予在国内进行。根据民法典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丰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此协议应属无效,由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丰复久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要知道今年9月,国家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另外在我国生产经营的任何活动,都应该遵从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如果不能遵从,其将触犯法律边界。其经营收入不仅不能被保护,还将获得处罚。
比特币之类的虚拟货币不具备法币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更是无真实价值支撑,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所以一直都是我国打击的重点,为了提高社会公众应自觉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虚拟货币交易风险,我国也在不停地提醒消费者该风险的重要性。
本案结束后,预示着我国对于“挖矿”与虚拟货币市场的态度明确,打击力度一直都不曾降低。所有链条的整治都将继续加快推进。根据公开的消息显示,自从我国打击“挖矿”产业后,我国产出的数字算力基本上接近了0输出,可见我国整治力度还是有效果的。
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外迁与关闭,预示着我国虚拟货币市场的整治更是往正方向前进。这与全球各国打击与管控虚拟货币市场的行动一致,也体现我国对于虚拟货币市场的认知是有前瞻性的。
来源:商业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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